然伦理和人性,违背天然人性的法律,不能代表社会正义。美、法、德、日、韩等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容许特定近亲不举证、不作证的法律。
反之,如果提倡“亲亲相证”,就会极大地破坏亲亲之爱和人伦秩序,致使人与人之间充斥着猜忌和隐痛,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社会和谐无从保障,从而动摇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有过这样的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威逼动员下,哥哥在痛苦煎熬了24小时后终于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帮助警察破了案,但却使弟弟几乎崩溃寻死,而哥哥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自己同样痛苦不堪,情绪崩溃。难道这就是维护了公正,从而维护了社会和谐吗?
退一步说,亲亲互隐对一个具体案例可能是不公平的,可能会增加法律成本,但是亲亲互隐又对所有人有效,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应用这一法律来保护亲情而增加司法成本,这反过来也是公平的。所以,说“亲亲互隐”有悖社会公平,是对孔子“父子互隐”思想的误解。
最后一个问题,父子互隐和大义灭亲到底谁更符合现代精神?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父子互隐”是孔子的创造,那么“大义灭亲”也是孔子的创造。
《春秋左传》中称赞杀死自己儿子的石碏:“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这段历史故事大致是说春秋时卫国的贤臣石碏,在其儿子石厚跟着叛臣州吁谋反时,被其父把州吁和石厚骗到陈国,抓了起来,并将两人杀死。《春秋》里面评价石蜡是为了国家利益“大义灭亲”。
《春秋》这部儒家史书相传是孔子所修订,所以孟子说,“孔子著春秋而乱臣贼子惧。”那么同是孔子,攘羊则赞同“隐”,叛国则赞同“不隐”,并褒赞石碏忠于国家而“大义灭亲”,二者是不是矛盾呢?哪一种更符合现代精神呢?
其实二者不但不矛盾,而且恰恰体现了孔子视具体情况而识大体、辨是非的伦理正义法制观。
父子互隐,是偷羊这样的小事,这里就要讲基本伦理;儿子谋反是叛国行为,这时候亲情就要让位于大义。
换句话说,比较符合人性的法律应该在小事上体现人伦,大事上体现正义。比如近年来,我国司法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西方司法实践,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要注意的是,以上是指刑事案件,牵涉到国家安危的重大案件并不在此例。你看,这就是法制的进步。
说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说明,“亲亲”原则在中国历史中有着不可动摇的社会基础,而把“孔言”与“朱注”当做进士必考的大明朝,这一原就更加不可撼动了。
在这种情况下,沈一贯牵涉到刺杀高务实父母,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触犯儒家核心述求的“悖逆”之举。因此,作为被害者的高务实,可以用“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理由来发动反击,这一反击无论如何过分,都不会被社会舆论认为过分,而是会被认为合情合理,毫无争议。
高务实为什么要把嫌犯的认罪状送给沈一贯?其实就是告诉后者:你不要认为你背后有整个江南财阀,从而可以拉上整个心学覆盖地区的广大士林为你背书而有恃无恐。我现在就明白无误地告诉你,就凭这一纸薄薄的罪状,我就能让全天下人闭嘴,没有任何人敢站出来为你站台!
不仅没有人胆敢为你站台,而且所有与你有所勾连的人都必须马上站出来,立刻与你完全划清界限,否则连他们也都得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