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令、法规及命令、指令和条例之权,唯其不得与英格兰本土法律相抵触,并赐予其全权以确立其政府之方式与仪式以及必要与合宜之行政方式以管理殖民地及其当地居民;如有所需,并授权其命名并设立相关之大小官员,并辨明且设立其职责、权力及其权限。根据特许状,公司的成员即为“自由民”,自由民一年四次召集大普通法庭,法庭为公司和殖民地制定法律;每年一次,法庭选举一位总督、一位副总督和十八位助理负责来年的日常事务;总督或副总督以及起码六位助理必须出席每次大普通法庭会议。也就是说,这七位政府官员完全可以行使殖民地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权力。而当时的自由民人数是非常少的,只包括温思罗普和大概十二三个其他的公司成员。所以,如果温思罗普和这些人选择了某种政府形式,只要他们通过的法律与英国的法律不相抵触,他们完全可以在殖民地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
也就是说殖民地虽然是英王的财产,但是公司中上层已经能够理解甚至运行政府职能,温斯洛普连任12届总督。
后来马萨诸塞发生叛乱,赶跑了原来英国王室委任的总督。马萨诸塞州的新任总督威廉·菲普斯爵士是马萨诸塞子弟,同时也是塞勒姆事件发生时的总督。
和审判女巫比,菲利斯更关注重建政府,从治安官到法官他都需要人来填补。普遍搜查权意味着治安官可以随意进入“女巫”家中,实施搜查和逮捕。
法官签字的令状是人身保护状,它最早的用途是让当事人到法庭出庭的,后来不仅要求当事人出庭,还要当事人解释自己被抓的理由。如果当事人的解释不能让法官满意,法官们就释放犯人,如果理由充分,就继续扣押犯人。
就好比女巫审判时有个“女巫”对法官说“我不是女巫”,法官问她“你不知道什么是女巫,怎么知道自己不是女巫的?”,“女巫”的解释不能让法官满意,于是她就上绞架了。
又比如说法官拒绝签发人身保护状,就像1676年詹克斯叛乱罪,詹克斯希望国王允许公开请愿,进行下一轮议会选举产生新议会,“快活王”则下令监禁詹克斯,没有大法官的人身保护状,不能上庭的詹克斯就只能在炎热的监狱里“腐烂”,下级法院也不能无视大法官给他签字,要等到大法官休假完后才行。
由于英国议会强行要求殖民地公司也分成上下议院,1764年和1765年期间美国平民院犹豫不决得讨论是否该把普通搜查令视为非法。由于普通搜查令、协助令、消费税和进口税已经导致群情激愤。“无代表不纳税”最早是温斯洛普在波士顿建立伊始提出的,所有税金都是全民讨论同意才征收的,各个地方代表的任务是监督“马萨诸塞海湾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不得征税,已经征收的税金要合理利用。
威廉·皮特在1763年的一次议会演讲说“最穷的人在他的茅草屋里也可以藐视国王的一切权势,茅草屋可能不结实,屋顶可能会摇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到了1766年,美国的平民院才同意普通搜查令是非法的。到了1767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会上又提起了把协助令扩展到北美,但又没有财政法庭盖章机制的1696年立法。争议原本只限于波士顿,后来蔓延到了13州,海关签发令状不能阻止暴民“解放”被扣押的货物,于是到了1776年独立宣言颁布后,宪法也在当月完成,普遍搜查令才被权力宣言第五条定为非法。但是,宪法和权力宣言通过了不代表接受,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是最早接受的,特拉华后来在删减一部分内容后在同年通过了,马萨诸塞1780年才通过,紧跟着是新罕布拉什尔,就跟他们当年跟着马萨诸塞通过协助令合法一样。其余的南方州,包括纽约都没有禁止普通搜查令。战争结束后还有5个州继续使用,他们还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