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章 hue and cry(四)(2 / 3)

而波莫纳居然接受了他说的那个关于丑小鸭的全新“解释”。

在儿童的睡前读物里,丑小鸭被农场里的动物们驱逐、追赶,甚至将它孵出来的鸡妈妈也让它离开农场,到别的地方去生活,它们其实就像是剧中人,不知道各自的命运如何,而读故事的人知道天鹅长什么样,理解丑小鸭所经历的一切都是暂时的,迟早它会蜕变,而不像鸡妈妈那样变成主人餐桌上的烤鸡。

一个爵士的仆人偷了维兰的一只鸡,可那只鸡被爵士的狗吃了。

仆人偷了鸡,却鸡腿都没吃到,爵士的狗吃了鸡,但这鸡又不是它偷的,而不论狗还是仆人都是为爵士服务的。

爵士“管教无方”,好像应该他负责赔偿维兰。就像父母没有把孩子教好,他成了罪犯,父母也有责任。

然而当时的判决是仆人赔偿维兰的损失,按照彼得前书里的说法:劝你们中间与我同做长老的人,务必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的羊群,按照神的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

也就是说仆人可以学榜样,也可以被魔鬼诱惑。并不是因为“榜样”的错,而是仆人自身的错。犯罪之人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乃是行为是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

在当时有不少人觉得自由意志的存在是人世间“恶”的起源,可也有圣奥古斯丁那样认为,行善也是需要自由意志的。

古罗马时代一样用过习惯法,由于解释权在贵族法官的手里,平民觉得很不公平,为了抗议他们集体离开了罗马,然后贵族们为了挽回他们,就立下了十二铜表法。

古雅典也是有成文法的,按照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的记载,雅典的法律被记录在牌子上,牌子立在巴西勒斯柱廊里,所有的雅典公民都要在写有条文的牌子前宣誓遵守法律。

教会当然也是有教会法的,在1532年时英国议会以“蔑视王权罪”威胁,教士们接受了君主队宗教立法的处决权,并且将现存宗教法交给王室审查。

教皇一度只有“绝罚权”,理论上说被“绝罚”的国王、皇帝等于被剥夺了统治权,神授的君权被神在人间的代理人给褫夺了,封臣们自动解除了他们对封君的效忠义务。

但就像一个欧洲古老寓言中说的,一个士兵,他是该听国王的、主教的还是富商说的?

“绝罚”可以中止,只要被绝罚的人悔改,这样封臣们又要履行效忠的义务。倘若他当时作出叛变行为,那么国王会原谅他?

所以“绝罚”的效应越来越差,教皇的威信也遭到了影响,然后就有了西班牙宗教审判所。

在宗教审判所建立的头几年,确实烧死了不少人,可这也导致了别的问题,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下令又派了两个总裁与西班牙宗教审判所的总裁判共同把持权力,这两个人并没有起预期的效果。

到了1530年时,西班牙宗教审判所的流程变了,他们只负责审理,然后将裁决结果交给世俗法庭,由他们来负责执行死刑。

死刑不一定是火刑,塞勒姆女巫审判中都是用的绞刑,当时审判她们的是世俗法庭。

那么1532年的英国教会法庭还有处决犯人的权力么?

早期的教会法是以教皇教令整理起来的,历届教皇们通过立法活动和重大的宗教会议陆续推出数量“庞大”的条文,而且每次换一个教皇就要重排,不仅新旧法条差异很大,每次查找起来还特别麻烦。

教会法庭也不需要修建宏伟的法院,只需要在教堂门口的广场就能举行,一是地方够大,二是教堂可以作为见证,这里发生的一切都是公正的。

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多好干活,火刑架很快就搭起来了。

古希腊有“贝壳放逐法”